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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增谏官员严选授监司之法奏元祐八年十一月五日 北宋 · 郭知章
 出处:全宋文卷一八四八
馆职无所用,朝廷设之不疑;
谏官最急,乃常不足。
是急于所无用,缓其所当急也(《宋史》卷三五五《郭知章传》。)
窃见比年选授监司,多繇寺监丞寺监丞多以知县资序,莅事或半年或一年,遂除监司
今之外官惟监司为要任,所以助朝廷承流宣化,系一路之休戚,其任可谓重矣。
窃谓宜稍为法以限之,除转运判官必择通判资序,除提点刑狱必择知州资序,仍各须实历一任有治绩者,然后简拔用之。
按: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四四之五五。第四册第三三九一页又见《宋史》卷三五五《郭知章传》。